巴基斯坦专家:中巴关系堪称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典范

 行业资讯     |      2025-04-05

1949年建国之时,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尚未生成,人民拟制性地存在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代表着不同阶层的人民,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构成这一时期的第三维度,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暂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两部组织法,时称‘三大宪章,是新中国的立国之基,这一时期可以称之为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阶段。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宪法释义 上文追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进入我国宪法的过程,实则也是对宪法相关条文展开原意解释。最后,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民教育功能,八二宪法的制定者普遍认识到,将普通话条款写在宪法总纲第4条的民族政策之中,并不太适宜,因为其并非针对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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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诚如上文所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具有多元功能,既有促进国家统一和国家整合的政治象征功能,也有加强民族团结和提升国民教育质量的宪法规范功能。我国宪法序言亦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事实上,早在1961年李维汉关于民族工作的讲话中就已经指出,互通语言的人越来越多,不仅便利交际和共同工作,而且有利于逐渐形成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第二,所谓推广意味着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第四,所谓普通话,根据国务院1956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系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因此,八二宪法确立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发挥了国家统合、民族团结和国民教育的多维度功能。另一方面强调特定区域通用,即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比如五四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以及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摘 要:宪法中的推广普通话条款赋予相关部门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责任,确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导和优先地位,并要求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中率先落实。

荣毅仁进一步提出推行汉语普通话是全国的任务,写在这里容易产生矛盾,建议将这个规定放到后面第十九条去,把推行普通话作为发展文化的一个内容。通过对于普通话条款入宪过程的梳理,可以清晰显示宪法制定者对于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有明确共识,必须大力推广普通话,委员们对这个看法比较一致,所以后来写入宪法。(2)建议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涉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法规、司法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专项审查,系统清理其中与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相关法律不一致的规定。这在讨论稿上还没有写。

进一步而言,推广意味着在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上,国家至少发挥着三种角色:一是作为主导者,国家采用各项积极措施,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广泛采用。由此,五四宪法颁行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可视为对上述宪法逻辑的延续:1956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和《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开启了新中国的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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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胡乔木在给文字改革工作座谈会的信件中明确提出:扩大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这些不可抗拒的客观趋势,终将使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在全国全社会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同时也就推广汉语拼音字母)和对汉字继续进行稳步改革的必要性,这是无可置疑的。由此可见,宪法草案初稿在规划新中国的语言文字制度时,秉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统一原则,强调语言文字制度必须契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民族间的友爱合作。

它不是某些人的主观想象和建构,而是历史发展延续的实际结果。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未详细解释相关地方性法规未能通过合宪性审查的理由,但是结合上文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宪法逻辑的梳理,可以推论出如下原因:(1)从价值序列的角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特定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居于优先和主导地位,因而地方性法规应确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学校教学中的优先性。根据现有资料,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拟订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并未涉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比如胡乔木在1982年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做的《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中尚未出现推广普通话条款。在八二宪法的最终通过版本中则采用了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因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非独属于汉民族,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文化成果,记载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从事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过程,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和鲜明标志。就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合宪性审查的发展趋势而言,伴随着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逐步落实,应围绕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相关法律建立起更加稳固和周延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各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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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也不妨碍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在宪法草案(初稿)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提议可将汉文定为各少数民族必须学习的语言,说明各少数民族均有学习汉文的义务。

关键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宪法确立的语言文字制度是多元一体的,既保障多元化的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各地的语言文字,更明确规定了一体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聚多元为一体。此外,平等原则还意味着反对歧视。(3)建议写在宪法总纲第19条教育政策条款中。对应到宪法中的公民受教育权(第46条)和文化自由(第47条),意味着公民有在行使受教育权和文化自由过程中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其包括了自由权面向(自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免于干涉和歧视)和社会权面向(要求政府为其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巡视员王培英曾撰文指出,通用语言是一个类概念,不是专称,因为全国同时并存着应用范围大小不同的各种区域性的通用语言,而只有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或通行全国的语言,因此普通话也就成了全国通用语言的专称。

1.推广普通话条款的文义解释。当然,随着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发展,宪法中的普通话应作广义理解,即还包括了与普通话相匹配、相促进的规范汉字。

质言之,五四宪法之所以创设了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这一概念,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密切相关,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体,在本质上应归属于地方自治的类型。第一,就普通话条款所处的宪法第19条而言,其专门规定国家的教育文化政策。

其二,从规范客体的角度,彼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处于发展过程中,尚未完全成熟。质言之,八二宪法的制定者谨慎平衡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并据此确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优先地位——即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与此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亦需结合宪法所确立的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予以理解。2.推广普通话条款的体系解释。首先,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统合功能,八二宪法的制定者形成了广泛共识,委员们一致认为,语言彼此不通的现象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大力推广普通话,这一点委员们意见比较一致。这意味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亦需服务于现代化建设,而提高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是建立统一国内市场、促进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流通、实现各地区和各民族均衡发展的前提条件。

在1982年4月12日下午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对于重新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作了介绍,就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何种语言文字的问题,强调还是沿用五四宪法规定的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而之所以没有规定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因为如果规定使用‘本民族的,那么在多民族的地方就很困难了。上述两项原则,在后续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中得以充分彰显。

二是作为实践者,国家机关要率先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这两部宪法之所以并未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可归纳为如下原因:其一,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七五宪法片面追求简明扼要,大篇幅精简了宪法条文,而七八宪法虽有恢复,但是条文数量仍明显不足,这导致宪法文本能容纳的国策条款实在有限,未能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规定其中。

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由此可见,从合宪性审查的角度,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当限制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背离了宪法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会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来消极作用,因而亟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八二宪法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显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事实上,国家立法机关最初拟制定《语言文字法》,不过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留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另作规定,并将其更名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草案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是否需要明确规定禁止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宪法起草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曾有深入讨论。三、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合宪性审查 贯彻国家通用语言制度的宪法逻辑,实施宪法中的推广普通话条款,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

除了制宪者的原意之外,尚需采用其他解释方法以阐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宪法内涵,这主要包括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历史上形成的,它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的结果。

首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等同于汉语言文字。提倡不带有强制性,而推广具有国家主动的色彩。

荣毅仁也主张把汉语、汉字作为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写在宪法第四章中。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亟需基于合宪性审查制度,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纠正地方立法中违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的事例为契机,进一步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查、事先审查和咨询程序,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